
加拿大移民、難民及公民部(IRCC)於2026年9月17日發布經修訂的官員操作指引《評估工作許可申請中工作邀請的真確性》(Assessing the genuineness of the offer of employment on a work permit application)。指引明確表示,僱主以住宅地址經營業務,本身並不代表僱主或其工作邀請有問題。官員應結合業務性質,以及證明企業正在營運的整體證據,對住宅地址作出綜合判斷。
這份指引的法律依據是《移民及難民保護規例》(IRPR)第200(5)條,適用於臨時外勞計劃(TFWP)及國際流動計劃(IMP)下所有僱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續期申請同樣適用。開放式工作許可並不與特定僱主掛鈎,因此毋須接受工作邀請真確性評估。
更新重點:由案例到程序全面修訂
根據IRCC同日公布的修訂說明,今次更新主要包括:
- 區分國際流動計劃與臨時外勞計劃兩類申請的審查步驟
- 更新轉介及核查的聯絡渠道
- 提供更貼近現實的審查案例
- 修正指引內部版本與對外公開版本之間的差異
- 在沒有其他替代程序時,新增直接向僱主收集資料的程序公正機制
- 釐清外來資料的處理方式等具體問題
當中,程序公正機制的變化對申請人影響最直接。根據新指引,官員對工作邀請的真確性存疑時,應向申請人發出程序公正信(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,PFL),列明四項真確性因素中哪一項出現疑問及原因,並要求僱主在15天內(或按所屬辦事處的標準時限)直接向IRCC提交補充文件。若所屬辦事處沒有既定的提交途徑,僱主可透過IRCC網上表格遞交。官員會在限期屆滿後再預留30天,確保僱主的回覆能夠歸入申請檔案。
若官員借助網上搜尋等申請人並不知情的「外來資料」作出判斷,必須在信中告知申請人,並在裁定工作邀請「不真確」之前,給予僱主或申請人回應的機會。官員亦須在個案紀錄中註明所查閱網站的網址及查閱日期。僱主如沒有回覆,官員會按現有資料作出決定。
在家經營:關鍵在於業務性質與整體證據
新指引專門處理以住宅地址經營的情況。官員評估時須考慮業務類別:售賣手工製品或提供數碼服務的企業,在家經營一般屬合理;餐廳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商業營運,則通常需要更大的地方。
指引中的反面案例,是多倫多一間小型送餐公司,東主在家經營,希望聘請一名廚師。IRCC特別指出,問題不在於在家經營,而在於僱主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業務運作正常,包括:僱員工資是否穩定可靠地發放、是否持續採購貨品,以及外籍僱員是否有穩定的工作地點。
實體場所不再是硬性要求
新指引同時調整了對僱主所在地的要求。在加拿大設有實體營業地址,現時只是證明企業積極營運的指標之一,而且指引特別註明,該營業地址可以與僱員的實際工作地點不同。舊版指引要求僱主在加拿大設有供外籍僱員工作的實體場所,修訂後的指引已不再有這項表述。
這項轉變對僱員遙距工作、在客戶處所工作、在多個地點工作,或在註冊地址以外地方工作的企業意義較大。不過,僱主仍須證明其真正經營業務,並積極提供貨品或服務。
值得留意的是,指引屬於IRCC內部操作指示,並非法例條文本身。有移民業界人士指出,指引只是規範官員的審查方式,官員在證據不足時仍有拒批的酌情權。
何謂「積極營運」:綜合判斷,而非單一指標
僱主指定工作許可須通過四項工作邀請真確性測試,首項就是僱主須積極從事與該工作邀請相關的業務。IRCC表示,官員要判斷的不只是機構在法律上是否存在,亦要看它能否證明自己確實在提供貨品或服務。
指引列出的積極營運例子包括:
- 擁有營運中的業務
- 積極提供貨品或服務
- 在加拿大設有實體地址(該地址可與僱員工作地點不同)
此外,官員亦會參考企業的成立時間、業務類別、僱員人數、營業總收入及主要業務等資料,並可要求僱主提供營業牌照、許可證、合約等證明持續商業活動的文件。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以獨自決定結果。
新指引明確要求官員不要過度倚賴某一項證據,而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才作決定。這對新成立或規模較小的企業尤其重要:新公司未必已有多年報稅紀錄、相當的員工規模或完備的財務文件,在家經營的企業亦未必有商業租約。這些情況不會自動令僱主被裁定為不真確,但僱主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,證明業務確實在進行。
哪些情況會觸發加強審查
指引訂明,出現以下情況時,官員可對僱主是否積極營運作更深入的評估:
- 企業成立未滿一年
- 公開資料顯示企業存在問題
- 網上搜尋顯示企業已結業
- IRCC過往紀錄中有關於該企業的負面資料
- 過往對臨時外籍勞工的核查曾得出負面結論
- 僱主曾被列入加拿大違規僱主名單
深入評估時,官員可直接要求僱主補交資料,亦可向其他政府部門索取資料,或查閱Google搜尋結果、商業改進局(Better Business Bureau)網站、省政府網站及僱主網站等公開資料。可要求的證明文件包括加拿大稅務局(CRA)商業號碼、所需的營業牌照或許可證、相關收入及稅務文件、業務合約,以及其他能證明企業實際營運的紀錄。僱主如未能提供補充資料,可能導致工作許可申請被拒。
新企業:審查較嚴,但並非一票否決
新企業同樣可以支持僱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只是可用作證明營運狀況的過往資料較少。
上述送餐公司案例中,企業成立僅5個月,另有2名僱員,在家經營,網上幾乎沒有相關資訊。由於成立時間太短,僱主未能提供T4稅單,亦拿不出商業租約,只能出示上星期採購食材的少量單據。IRCC強調,這些情況不會自動令企業被視為不合法,真正問題在於整體欠缺證據,無法證明工資準時發放、採購持續進行及商業活動穩定。
作為對照,指引中的正面案例是多倫多一間開業6年的餐廳,聘有36名僱員,其中包括8名外籍僱員,現計劃聘請一名副廚。經營多年、已有一定員工規模、在實體場所提供餐飲服務,這些因素都有助官員認定僱主積極營運。
這些案例反映IRCC的整體方針:官員應審視全盤情況,而不是因住宅地址等單一特徵就拒絕申請。
「空殼公司」不能支持真確的工作邀請
在為在家經營企業及中小企釐清空間的同時,IRCC亦收緊了對「為移民而設」公司的認定。新指引寫明,沒有僱員、只在名義上存在、專為協助外籍人士入境而成立的公司,不屬於營運中的企業。
換言之,小型企業、初創企業或在家經營的企業不會單因規模或地點而受到質疑,但僱主必須提出真正商業活動的證據。單單在紙面上註冊一間公司,專門用來協助外籍勞工入境,並不符合積極營運的要求。
四項測試缺一不可
積極營運只是工作邀請評估的其中一環。每份僱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官員都要評估以下四項因素:
- 僱主是否積極從事相關業務(以住家照顧者身份受聘的情況除外)
- 工作邀請是否符合僱主的合理人手需要
- 僱主是否有能力履行工作邀請中的條款
- 僱主或其授權的招聘人員是否遵守聯邦及省、地區有關僱傭和招聘的法例
只要其中一項不合格,IRCC便可拒絕工作許可申請。
就第四項而言,指引特別提到,曼尼托巴省、亞伯達省等地要求外籍勞工招聘中介持有省級牌照,若僱主委託的中介未依法領取牌照,申請可能因此被拒。
此外,兩類計劃的審查起點亦有所不同。在國際流動計劃下,僱主須先透過僱主網上平台(Employer Portal)向IRCC提交工作邀請,但要待申請人遞交工作許可申請後才會進行審查。在臨時外勞計劃下,申請人須連同工作許可申請一併提交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(LMIA)的正面結果;獲批LMIA通常代表加拿大就業及社會發展部(ESDC)已認可工作邀請的真確性,但IRCC官員仍須獨立確認。若IRCC官員認為工作邀請不真確,應先通知申請人及僱主,並給予回應機會。
職位必須符合企業的營運邏輯
即使IRCC認可企業真正營運,所招聘的職位亦須與僱主的業務相符。指引要求職位應與企業的類型及規模相稱。以下情況可能令官員起疑:
- 到會公司聘請屋頂工人
- 只有10名僱員的公司,一年內已開出第六個主管職位
- 連鎖特許經營餐廳分店聘請全職商業分析師
因此,僱主可能需要解釋為何需要這名外籍僱員,以及該職位在公司營運中擔當甚麼角色。
僱主須有能力兌現承諾
官員亦須確認僱主能否履行對外籍僱員的承諾,即在整個工作許可有效期內,按協定提供工資、工時、福利及工作條件,而工作條件須符合省或地區的標準。
如對僱主的支付能力存疑,官員可要求僱主補交財務文件,包括:
- T4薪酬總表(T4 Summary of Remuneration Paid)
- 公司適用的T2附表100或125(反映營運收入、財務狀況及保留盈利)
- 獨資或合夥企業適用的T2125或同類財務報表
- 勞工賠償機構發出的良好紀錄證明
若涉及外國公司的外判服務,官員亦可要求提供業務合約等文件,以證明企業日後有足夠收入。
指引中的反面案例是一間新開業的高級送餐公司,上一年申報利潤僅1萬元,卻打算以4.5萬元年薪聘請外籍僱員。若僱主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足夠資金,官員可能裁定該企業無法履行工作邀請的條款。
對僱主及外籍勞工有何影響
修訂後的指引為官員提供了更細緻的判斷準則,用以區分合法經營的中小企、在家經營企業與無法證明真正商業活動的僱主。隨着遙距工作及在家創業日益普遍,這些調整的現實意義亦更加明顯。
整體而言,住宅地址不會自動妨礙僱主為外籍勞工提供工作邀請,欠缺傳統辦公室亦不代表工作邀請不真確。但僱主仍須證明三點:真正經營業務、確實需要所招聘的僱員,以及有資源履行僱傭條款。IRCC關注的核心問題並非企業在哪裏經營,而是現有證據能否證明這是一間真實、積極營運、確實需要外籍僱員的企業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