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加拿大移民、難民及公民部(IRCC)於2026年9月17日發布修訂後的審查官作業指引《工作許可申請中工作邀請真實性之評估》(Assessing the genuineness of the offer of employment on a work permit application)。指引明確指出,雇主以住宅地址經營業務,本身並不代表雇主或其工作邀請有問題。審查官應結合業務性質,以及能證明企業正在營運的整體證據,對住宅地址做出綜合判斷。
這份指引的法源依據是《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》(IRPR)第200(5)條,適用於臨時外籍勞工計畫(TFWP)與國際流動計畫(IMP)下所有雇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延期申請同樣適用。開放式工作許可並未綁定特定雇主,因此不需接受工作邀請真實性評估。
更新重點:從案例到程序全面修訂
根據IRCC同日公布的修訂說明,本次更新內容主要包括:
- 區分國際流動計畫與臨時外籍勞工計畫兩類申請的審查步驟
- 更新轉介與查核的聯繫管道
- 提供更貼近實務的審查案例
- 修正指引內部版本與對外公開版本之間的落差
- 在沒有其他替代程序時,新增直接向雇主蒐集資料的程序公正流程
- 釐清外部資料的處理方式等具體問題
其中,程序公正流程的改變對申請人影響最為直接。依照新指引,審查官對工作邀請的真實性有所疑慮時,應向申請人發出程序公正信函(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,PFL),載明四項真實性因素中哪一項有疑義及其原因,並要求雇主在15天內(或依所屬辦事處的標準期限)直接向IRCC提交補充資料。若所屬辦事處沒有既定的提交管道,雇主可透過IRCC線上表單提交。審查官會在期限屆滿後再保留30天,確保雇主的回覆能納入申請案卷。
若審查官藉由網路搜尋等申請人無從得知的「外部資料」做出判斷,必須在信函中告知申請人,並在做出「不實」結論之前,給予雇主或申請人回應的機會。審查官也須在案件紀錄中註明所查詢網站的網址與查詢日期。雇主若未回覆,審查官將依現有資料做出決定。
居家經營:關鍵在於業務性質與整體證據
新指引特別針對以住宅地址經營的情形加以說明。審查官評估時須考量業務類型:銷售手工製品或提供數位服務的企業,居家經營通常屬於合理;餐廳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商業營運,一般則需要更大的空間。
指引中的反面案例,是多倫多一家小型餐點外送公司,負責人在家經營,希望聘僱一名廚師。IRCC特別說明,問題不在於居家經營,而在於雇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業務正常運作,包括:員工薪資是否穩定、可靠地發放,是否持續採購貨品,以及外籍員工是否有穩定的工作地點。
實體場所不再是必要條件
新指引同時調整了對雇主所在地的要求。在加拿大設有實體營業地址,目前只是證明企業積極營運的指標之一,而且指引特別註明,該營業地址可以與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不同。舊版指引要求雇主在加拿大設有供外籍員工工作的實體場所,修訂後的指引已不再有這項文字。
這項改變對員工遠距工作、在客戶現場工作、在多個地點工作,或在登記地址以外場所工作的企業意義較大。不過,雇主仍須證明其實際經營業務,並積極提供商品或服務。
值得注意的是,指引屬於IRCC內部的作業說明,並非法規條文本身。有移民業界人士指出,指引僅是規範審查官的審查方式,審查官在證據不足時仍有核駁的裁量權。
何謂「積極營運」:綜合判斷,而非單一指標
雇主指定工作許可須通過四項工作邀請真實性檢驗,第一項就是雇主須積極從事與該工作邀請相關的業務。IRCC表示,審查官要判斷的不只是機構在法律上是否存在,也要看它能否證明自己確實在提供商品或服務。
指引列出的積極營運範例包括:
- 擁有營運中的業務
- 積極提供商品或服務
- 在加拿大設有實體地址(該地址可與員工工作地點不同)
此外,審查官也會參考企業的成立時間、業務類型、員工人數、營業總收入與主要業務等資料,並可要求雇主提供營業執照、許可證、契約等能證明持續商業活動的文件。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以獨自決定結果。
新指引明確要求審查官不要過度依賴某一項證據,而應綜合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後再做決定。這對新成立或規模較小的企業尤其重要:新公司可能還沒有多年的報稅紀錄、一定的員工規模或完整的財務文件,居家經營的企業也可能沒有商業租約。這些情況不會自動導致雇主被認定為不實,但雇主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,證明業務確實在進行。
哪些情形會啟動加強審查
指引規定,出現以下情形時,審查官可對雇主是否積極營運進行更深入的評估:
- 企業成立未滿一年
- 公開資料顯示企業有疑慮
- 網路搜尋顯示企業已歇業
- IRCC過往紀錄中有關於該企業的負面資料
- 先前對臨時外籍勞工的查核曾得出負面結論
- 雇主曾被列入加拿大違規雇主名單
深入評估時,審查官可直接要求雇主補件,也可向其他政府部門調閱資料,或查閱Google搜尋結果、商業改進局(Better Business Bureau)網站、省政府網站及雇主官網等公開資料。可要求的證明文件包括加拿大稅務局(CRA)營業編號、所需的營業執照或許可證、相關收入與稅務文件、業務契約,以及其他能證明企業實際營運的紀錄。雇主若未能提供補充資料,可能導致工作許可申請遭核駁。
新創企業:審查較嚴格,但並非一票否決
新成立的企業同樣可以支持雇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只是可用來證明營運狀況的過往資料較少。
前述餐點外送公司案例中,企業成立僅5個月,另有2名員工,在家經營,網路上幾乎查不到相關資訊。由於成立時間太短,雇主無法提供T4扣繳憑單,也拿不出商業租約,只能出示上週採購食材的少量單據。IRCC強調,這些情況不會自動讓企業被視為不合法,真正的問題在於整體缺乏證據,無法證明薪資按時發放、採購持續進行、商業活動穩定。
作為對照,指引中的正面案例是多倫多一家開業6年的餐廳,聘有36名員工,其中包括8名外籍員工,目前計畫聘僱一名副主廚。經營多年、已有一定員工規模、在實體場所提供餐飲服務,這些因素都有助審查官認定雇主積極營運。
這些案例反映出IRCC的整體方針:審查官應檢視所有情況,而不是因為住宅地址等單一特徵就駁回申請。
「空殼公司」無法支持真實的工作邀請
在為居家企業與中小企業釐清空間的同時,IRCC也收緊了對「為移民而設」公司的認定。新指引寫明,沒有員工、只在名義上存在、專為協助外籍人士入境而成立的公司,不屬於營運中的企業。
換句話說,小型企業、新創企業或居家企業不會僅因規模或地點而受到質疑,但雇主必須提出實際商業活動的證據。僅在書面上登記一家公司,專門用來協助外籍勞工入境,無法符合積極營運的要求。
四項檢驗缺一不可
積極營運只是工作邀請評估的其中一環。每件雇主指定工作許可申請,審查官都要評估以下四項因素:
- 雇主是否積極從事相關業務(以住家照護者身分受聘的情形除外)
- 工作邀請是否符合雇主的合理人力需求
- 雇主是否有能力履行工作邀請中的條件
- 雇主或其授權的招募人員是否遵守聯邦及省、地區有關聘僱與招募的法規
只要其中一項未通過,IRCC即可駁回工作許可申請。
在第四項中,指引特別提到,曼尼托巴省、亞伯達省等地要求外籍勞工仲介須取得省級執照,若雇主委託的仲介未依法取得執照,申請可能因此遭駁回。
此外,兩類計畫的審查起點也有所不同。在國際流動計畫下,雇主須先透過雇主入口網站(Employer Portal)向IRCC提交工作邀請,但要等申請人遞交工作許可申請後才會進行審查。在臨時外籍勞工計畫下,申請人須隨工作許可申請一併提交勞動市場影響評估(LMIA)的正面結果;取得LMIA核准通常代表加拿大就業與社會發展部(ESDC)已認可工作邀請的真實性,但IRCC審查官仍須獨立確認。若IRCC審查官認為工作邀請不實,應先通知申請人與雇主,並給予回應機會。
職缺必須符合企業的營運邏輯
即使IRCC認可企業實際營運,所招募的職缺也須與雇主的業務相符。指引要求,職缺應與企業的類型和規模相稱。以下情形可能引起審查官疑慮:
- 外燴公司聘僱屋頂工
- 僅有10名員工的公司,一年內已開出第六個主管職缺
- 加盟餐廳門市聘僱全職商業分析師
因此,雇主可能需要說明為何需要這名外籍員工,以及該職位在公司營運中扮演什麼角色。
雇主須有能力履行承諾
審查官也須確認雇主能否履行對外籍員工的承諾,也就是在整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內,依約提供薪資、工時、福利與工作條件,且工作條件須符合省或地區標準。
若對雇主的給付能力有疑慮,審查官可要求雇主補交財務文件,包括:
- T4薪資總表(T4 Summary of Remuneration Paid)
- 公司適用的T2附表100或125(反映營業收入、財務狀況與保留盈餘)
- 獨資或合夥事業適用的T2125或同類財務報表
- 職災保險機構出具的良好紀錄證明
若涉及外國公司的外包服務,審查官也可要求提供業務契約等資料,以證明企業未來有足夠收入。
指引中的反面案例是一家新開業的精緻餐點外送公司,前一年申報獲利僅1萬元,卻打算以4.5萬元年薪聘僱外籍員工。若雇主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足夠資金,審查官可能認定該企業無法履行工作邀請的條件。
對雇主與外籍勞工的意義
修訂後的指引為審查官提供了更細緻的判斷標準,用以區分合法經營的中小企業、居家企業,以及無法證明實際商業活動的雇主。隨著遠距工作與居家創業日益普遍,這些調整的實務意義也更加明顯。
整體而言,住宅地址不會自動妨礙雇主為外籍勞工提供工作邀請,缺乏傳統辦公空間也不代表工作邀請不實。但雇主仍須證明三件事:實際經營業務、確實需要所招募的員工,以及有資源履行聘僱條件。IRCC關注的核心問題並不是企業在哪裡經營,而是現有證據能否證明這是一家真實、積極營運、確實需要外籍員工的企業。









